重大變革 大法官全面法庭化 不再閉門會

C130108Y9・C130107Y9 2013年2月號

 「大法官會議」將成為歷史名詞。司法院院會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大法官的組織將全面法庭化,分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未來大法官決議前,須開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裁判書,不再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
 此次修法的另一重大改革是,過去民眾聲請釋憲必須等裁判確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才能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因訴訟程序冗長,緩不濟急,未來民眾可以在案件審理中聲請釋憲,對民眾權益保障更為周延。
 司法院新聞稿表示,有鑑於大法官審理制度不夠透明,2012年邀請4位卸任大法官及多位憲法學者組成研修會,大幅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讓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改為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的模式。此次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修正,以「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為取向,其重點如下:
(一)解釋制度司法化
1.為符合司法化取向,就審理案件之組織予以法庭化,區分行使職權之法庭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不再以會議方式行之。
2.增訂言詞辯論之一般程序,並明定特定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3.就案件之決定程序規定其評議及評決事項,以使符合一般法庭之評議程序。
4.明定裁判書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
(二)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
1.修正草案將由現行法之35條條文,擴增至109條,分九章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以期透過規範密度之強化,而達釋憲功能之提升。
2.為符合司法化取向,除審理組織法庭化外,並力求程序之透明化,參考美國法庭之友制度,增訂審理案件時程之公布,使各界有機會主動表示意見,以助於消弭歧見,而達司法資源有效運用。
3.此外亦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評議簿之閱覽,言詞辯論程序得以視訊直播等事項。
4.現行制度關於不受理決議雖亦附具理由,惟如有不同意見則未隨同公布,修正草案則規定,如大法官對於不受理裁定提有意見書者,亦與不受理裁定一併公布,此亦為強化程序透明之ㄧ環。
5.合理修正機關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以落實行政程序之最後性,使國家機關能充分發揮其權能。
6.將現行法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聲請之人數,降低為四分之一連署即可聲請,以使能充分反映其所代表之民意。
7.整合現行實務及相關法制,增訂法院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
(三)權利救濟實益化
1.增訂人民得不待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2.明定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之救濟程序,以及法院裁判案件時之適用情形。
3.對於定期失效之宣告,授權法院裁判於適用上,能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之維護,而得裁定停止案件之審理程序,以力求充分保障人權。
4.就實務上業已作成之暫時處分及消極審判權衝突裁決之規範,予以整合明定,以強化權利救濟之實益。
(四)案件審理高效化
1.為解決現行法規定合憲違憲解釋均須達2/3門檻,常致案件評決不易之困境,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2/3以上門檻,未達者即應為不違憲之判決,以使案件一旦付諸評決,即能獲得明確結論。
2.裁判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明定判決主文應經參與審理之大法官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由大法官一人依合議結果主筆撰寫判決書,並予顯名,使裁判理由無須再經冗長之文字討論,以期有助於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
3.增訂審理案件之期限規定,原則上案件之審理應於期限內先決定是否受理,俾外界知悉並有機會提供意見,此後並限期作成裁判,以促案件能於合理期限內審結。(2013.01)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30108/A1
自由時報20130108/B3
司法院新聞稿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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