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誇大不實 「引人錯誤」意圖明顯 中華電信違反公平交易法 重罰500萬定讞

C130222Y4 2013年3月號

 2011年11月中華電信於網站刊載廣告,向消費者推銷裝設HiNet光世代50M,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一部DVD,50M只要12分鐘」等。不久,媒體報導實際上網速率未達50M一半,公平會主動調查後認為,該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0萬元。中華電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判決指出,消費者實際上網速率受終端設備、距離、頻寬、同時進網人數等因素影響;中華電信廣告中所宣稱的「下載DVD僅12分鐘」,必須在控制條件「極端理想」狀態,否則難以達成;中華電信顯然是以「引人錯誤」的廣告,為不正競爭。況且,參照中華電信公布的光世代50M方案裝機實測上網資料速率,消費者申辦光世代50M方案,2011年9月16日到27日,有百分之九十的用戶下載資料速率實測值為「34.9-50M」。2011年9月16日到30日,有百分之八十的客戶下載資料速率實測值為「26.59-50M」,足證HiNet光世代50M方案用戶下載DVD時,絕大多數無法達到50M的速度。
 中華電信以「顯著」字體及位置的廣告強調下載DVD的速度,卻以遠小於關鍵廣告字樣的「註記」方式,告知消費者實際上網速度會受各種因素影響,廣告「引人錯誤」意圖明顯,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判中華電信敗訴定讞。(2013.02)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30222/A18
自由時報20130222/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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