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機照片上傳臉書 妨害秘密罪 工程師判刑6個月賠償250萬

C130326Y4 2013年4月號

 台灣三星公司2012年委託耕興股份有限公司(Sporton International Inc.)新竹實驗室,測試當時還未上市的GalaxyS III原型機,洪姓工程師將手機拍照上傳臉書,三星震怒,耕興公司因此對洪提告,民事判賠250萬,刑事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審智易,2-2013032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勞訴,24-20121112)
 判決指出,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前洪姓工程師,2012年4月負責測試三星公司當時尚未發表的GalaxyS III手機,他用手機拍下四張照片上傳臉書,內容提到「今天在台灣實驗室看的」、「好像快要上市了」,引發網友討論。台灣三星公司發現未上市手機照片外洩,查出是從耕興公司新竹實驗室流出,要求調查,洪原本否認,公司拿出臉書帳號等證據,洪才承認因為好奇將照片放上網路,非刻意侵權。
 耕興公司指出,這件事引起三星公司極大震撼,下令3個月不給訂單,該件委託測試的報酬美金3萬1千多元不得收取,對公司商譽造成損害。公司在員工到職時,有要求簽署保密切結書,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對公司及客戶的相關資料都須保密,違反者罰違約金5百萬,因此對洪求償5百萬。
 法官認為,洪姓工程師擅自拍攝測試手機並上傳facebook的行為,侵害台灣三星公司之營業秘密,並違反與耕興公司所簽署之保密切結書。而洪姓工程師所上傳網路的照片,只揭露手機外型及內頁連結的介面,並未揭露手機功能,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影響不大,但對耕興公司的商譽等造成不少損害,另考量洪姓工程師需扶養一名子女,酌減違約金以250萬較適當。刑事部分,新竹地院判定,洪姓工程師利用電腦設備犯洩漏業務知悉及持有之工商秘密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2、第41條第1項前段,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3.03)

附註: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8條之2: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聯合報20130326/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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