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格紋「不具識別性」 BURBERRY敗訴定讞

C130412Y2 2013年5月號

 世界知名品牌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以「BURBERRY CHECK(Black & White)」黑白經典格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遭核駁,提起訴願未成功,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因此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終,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2,裁,443-2013041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1,行商訴,136-20130110)
 BURBERRY的粉紅、粉藍經典格紋,幾乎已成為奢華時尚的象徵;它的黑白格紋,18年前開始在世界多國申請商標,無往不利,此次卻在台灣踢到鐵板。
 BURBERRY主張,BURBERRY的經典商標使用140餘年,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商標,除了棕、紅、黑的搭配外,也使用粉紅、粉藍及黑白組合;2008年開始以黑白格紋、單純重複連續的粗細黑線垂直縱橫交叉,重疊部分呈現四個白方塊圖案,向智財局申請使用於香水、化妝品、眼鏡、圍巾、布料、衣服等商品,卻被拒絕。
 BURBERRY亦指出,標有本件商標之產品每天在全球444個由直營的專賣店及超過1,100間精品店、百貨公司陳列販售,商標的識別性早已深植人心,且已在英國、美國、歐盟、日本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先進國家獲准註冊,智財局沒理由不准。
 經濟部智財局主張,依BURBERRY所提出之專櫃照片可知,台灣的百貨公司所陳列之大多數商品為彩色商標產品,純為黑白格紋圖之圖樣商品僅為相對少數;相關商品之國內銷售情形及行銷資料,亦難認定黑白格紋圖已被廣泛大量使用。本件商標以單純黑白組合之商標提出申請,若經註冊取得商標權,實務上其排他權範圍可能擴及於搭配其他色彩組合之同款式格紋圖樣,考量本地同業間常見以各種不同比例、多種設色之格紋圖案作為相關商品之外表或包裝上之裝飾圖案,本件商標如取得註冊,恐怕影響同業合理使用之空間,並有礙商品用以裝飾功能之自由。
 智財法院認為,縱使國外大量販售BURBERRY黑白格紋產品,但BURBERRY無法證明黑白格紋圖已長期在國內大量使用,且各國對商標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並非其他國家核准註冊,台灣就要依循。法院審酌商標之先天識別性要件、後天識別性要件、屬地主義與獨立保護原則等事項,認為本件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不得註冊事由。最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BURBERRY上訴不合法,裁定上訴駁回。(2013.04)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3041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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