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云」商標訴訟案 智慧局敗訴

C130411Y2 2013年5月號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單一文字之「云(stylized)」商標,向智財局申請註冊遭拒,其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亦決定駁回,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1,行商訴,178-20130327)
 法院判決指出,「云」字商標並非單純未經設計之文字,而是一個經過特殊設計的文字設計圖,其因圖形化之設計,易予消費者品牌圖案之印象,易將其視為商標,而不會誤認為其屬描述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特性等的說明性文字。中文「云」有其特定意涵,當動詞使用時,意指「說」;當助動詞用時,用來表示「如是」或意指「等等」代表所省略的部份。這些意涵與此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各種商品及服務並無任何關聯性,非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之說明,並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屬具識別性之任意性標識。
 此外,「云」於古字有「雲」之義或為「雲」之簡體字,單一的中文字「雲」,依一般消費者的理解,是指天上的雲。在未與任何網路科技相關文字結合使用時,單一的中文字「雲」無法意指「雲端科技」之意。智慧局以該商標不具識別性,作成「不得註冊,應予核駁」的行政處分,於法不合。
 智財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並要求智慧局對阿里巴巴在2011年7月15日所提出「云(stylized)」商標註冊申請案,應依該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2013.04)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30411/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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