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130503Y9・C130502Y9 2013年6月號

 行政院會5月2日通過司法院所擬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已於2013年5月21日送交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由於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有其專業性,因此,對智慧財產訴訟設有若干特殊程序規定,例如: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等等,以資因應。智慧財產新制推行迄今,各界針對技術審查官之職務範圍是否包括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法院、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刑事案件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等問題,提出許多建言。因此,自2010年9月起召開多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凝聚各界共識,研議修法。
 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加強對營業秘密之保護,進而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立法院已於2013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之刑事責任,並於同年月3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則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司法院所擬具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技術審查官得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智慧財產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之法院組成;並定明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增訂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修正條文第23條)(2013.05)

資料來源:
鉅亨網20130503
行政院即時新聞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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