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修正施行

C130618Y1 2013年7月號

 智慧局表示,該局於2011年9月1日、2012年5月1日分別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日本特許廳(JPO)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藉由PPH計畫,當一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of First Filing;OFF)經過實體審查達到可核准,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
 然而,因目前台灣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待審期間較長,為提高專利局間審查工作互相分享的效益,並促進申請人運用台灣的審查結果於PPH簽訂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自2012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經1年多的試辦後,進一步簡化申請文件並鬆綁件數限制,新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智慧局為OFF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智慧局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申請人可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TW-SUPA方案將可支援申請人利用PPH獲得外國專利,而智慧局亦藉由首先提供檢索與審查結果,而對國際間專利審查工作分享作出貢獻。
 依本方案提出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以下要件:
1.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局限於與智慧局合作實施PPH計畫者。
2.依本方案提出請求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3.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4.我國申請案於提出本方案時,若該申請案尚未公開者,必須依專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早公開。
 USPTO與JPO已與智慧局合作實施PPH計畫,適格之外國對應申請案是指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utility patentapplication)以及日本發明(特許)專利申請案。至於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植物申請案(plant application)、設計申請案(design application)、再發證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進入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或有秘密命令之申請案(application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以及日本新型(實用新案)申請案或設計(意匠)申請案,排除於本方案之外國對應申請案範圍。(2013.06)

資料來源:
智慧局佈告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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