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VIE EST BELLE」不具識別性 蘭蔻商標爭訟 敗訴確定

C130628Y2 2013年7月號

 法商蘭蔻(Lancome Parfums et Beaute & Cie)香水及化粧品公司,以「LA VIE EST BELLE」申請註冊商標時踢到鐵板,遭台灣智慧財產局否決註冊,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駁回,因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審理後認為商標圖樣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具商標識別性,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蘭蔻是在2011年11月間,以「LA VIE EST BELLE」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化妝品相關商品。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法文「LA VIE EST BELLE」具有「生活是美好的、生命是美麗的」之意,予消費者認知只是一般的廣告宣傳敘述用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不准註冊。蘭蔻不服,主張該商標已在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取得註冊,台灣亦應准予註冊。但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智慧財產局見解,判蘭蔻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經由Google網路引擎搜尋「LA VIE EST BELLE」一詞,即可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例如電影、音樂名稱的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或日誌記載,其中也有民眾作為部落格的名稱使用,足見其為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而不具商標識別性,駁回蘭蔻之訴。
 蘭蔻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蘭蔻的上訴沒有理由也不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蘭蔻申請商標註冊敗訴定讞。(2013.06)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20130628/A14
自由時報20130628/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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