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 情節輕微走私輕罰

C130626Y9・C130601Y9 2013年7月號

 「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3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自2013年6月21日起生效,對走私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標準。本次修正目的主要是為達到關務案件處理一致性及裁罰規定的衡平性,落實法令鬆綁、簡政便民的施政目標。
 依據財政部修法說明,因現行邊境管制實務運作,部分裁罰案件因私運貨物的價值對社會危害性低,情節輕微,但常因此被裁處重罰,為避免處罰過嚴,因此提案修法。
 本次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罰鍰下限,符合比例原則:考量部分私運貨物的價值及對社會的危害性較為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修正罰鍰下限,以符比例原則。
二、擴大「情節輕微」減、免罰規定之適用範圍:參據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意旨,增訂情節輕微得減輕處罰的規定,並採概括授權方式,擴大適用範圍,凡違反本條例而屬「情節輕微」案件,均有減、免處罰規定的適用;另外,為避免重複,配合刪除現行報關業情節輕微者得減輕處罰的規定。
三、落實貨物邊境管制:考量私貨及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的國際貿易特性,爰增訂此類應裁處沒入的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作為行政罰法第21條的特別規定,以利貨物邊境管制目的的達成。
四、劃一關務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的案件,參照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內容,增訂自受處分人繳納該稅款的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的規定,以維護受處分人的權益。
五、擴大復查、訴願申請人之範圍: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的案件,除受處分人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於利害關係亦有申請復查、訴願以尋求救濟的必要,爰參照訴願法第18條規定,增訂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復查及訴願。(2013.06)

資料來源:
財政部新聞稿20130626
中央社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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