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粱酒」商標訴訟案 台灣菸酒敗訴確定

C130719Y2 2013年8月號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Tobacco & Liquor Corporation)的「台灣高粱酒」商標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兩字是產地說明,「台灣高粱酒」商標並不具後天識別性,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2,裁,980-20130718)
 台灣菸酒公司2009年5月11日以「台灣高粱酒」的橫書排列字樣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台南縣酒類商業同業公會不服,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在2012年4月改為撤銷「台灣高粱酒」商標註冊;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未成功,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灣菸酒公司主張其長期(近60年)且大量使用「台灣高粱酒」商標,已具有後天識別性。
 台南縣酒類商業同業公會認為,菸酒非獨占事業,「台灣高粱酒」字樣應為公眾所有,不應由一家業者壟斷。
 智財法院認為,台灣菸酒公司產製高粱酒之歷史固有數十年,惟其用以行銷之品牌名稱非僅「台灣高粱酒」,尚包括玉山高粱、台灣紅高粱等等,且其所使用之商標圖案多樣而非單一,且也並未加以大量行銷「台灣高粱酒」商品,故消費者於購買時不足以認知「台灣高粱酒」的商標是來自於台灣菸酒公司。故依台灣菸酒公司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仍不足以認定該商標業經長期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其商品的識別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駁回台灣菸酒公司之訴。台灣菸酒公司改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最終仍敗訴定讞。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30719/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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