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三角瓶」不具識別性 三洋藥品商標爭訟 敗訴

C130704Y2 2013年8月號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San Yo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Co., Ltd.),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同業踢爆不符商標法規定,而被撤銷許可。三洋藥品不服,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經智財法院審理認定不具識別性,判決三洋藥品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2,行商訴,24-20130627】
 三洋藥品從法院拍賣取得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Kuo An Pharmaceutical Co., Ltd.)的「三角矸」2件平面商標後,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另兩家製藥公司認為不符商標法規定而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改為撤銷先前准予三洋藥品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所登記的註冊許可。
 三洋藥品主張,於2004至2006年間,該公司已耗資近億元在電視廣告行銷,消費者對「三角瓶」立體商標已相當熟悉,在廣告片段中更不停放送「三角矸仔的國安感冒液,要買對喔(台語)」,企以此加深消費者對「三角瓶身」的印象,而在廣告的強力放送下,商品銷售量持續長紅,由此可見,消費者因透過對「三角瓶」立體商標的反覆接觸,已使消費者得藉以正確認知其所表彰的商品來源,因而即便該商標的立體形狀不具先天識別性,也應已具備後天識別性。
 智財法院認為,三洋藥品是在2002年間取得國安公司註冊的「三角矸」2件平面商標,此外並無概括受讓國安公司的營業,故三洋藥品所拍賣取得者應限於該等平面商標的使用權及排他權,不能擴張至與中文「三角矸」或圖形觀念相同或相近的立體三角瓶。而且,國安三角瓶的形狀搭配旋蓋,是單純的包裝容器形狀,不具先天識別性。
 判決書指出,該立體商標申請註冊前,另兩家製藥公司也確實有使用三角瓶容器於感冒液商品,三角瓶無後天識別性,因此三洋藥品的主張,法院無法採納。此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3070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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