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頭商標訴訟案定讞 普威勝訴

C130815Y2 2013年9月號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Blue Way Jean Co., Ltd.)與日商桃之壘股份有限公司(Peachfort Co., Ltd.)的鬼頭商標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日商桃之壘上訴,判決定讞。(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2,裁,1148-20130815)
 判決書指出,日商伯布森公司(Bobson Co., Ltd.)於2010年2月間,以「BOBSON設計圖」的鬼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但是,在2006年間就以鬼頭圖樣註冊商標的普威認為2者商標圖樣相近,提起異議。其後,「BOBSON設計圖」的鬼頭商標於2011年7月間移轉登記給桃之壘。智財局審查後認為2商標圖樣近似,且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的商品,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於是撤銷桃之壘的鬼頭商標註冊。桃之壘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桃之壘仍不服,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上訴。
 桃之壘主張,商標是他們自創的,以一面帶邪惡笑容,露出尖長的牙齒,且是有著鷹勾鼻的西洋吸血鬼圖形,並結合著名的「BOBSON」商標所構成,反觀普威的商標是僅由鬼臉圖形所構成的圖形商標,且其鬼臉圖形是以東方鬼獸相結合的風格為設計,二者商標相較,外文「BOBSON」一有一無,圖形設計亦有不同,消費者不會有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財法院認為,2個鬼頭圖樣的設計意匠予人印象相近,雖桃之壘稱該圖形係由外文「BOBSON」及鬼頭圖案組合而成,惟其所稱為外文「BOBSON」處因是與整體鬼頭圖呈一體設計,已失其原本文字的形狀,消費者很難一見該圖樣即知其內隱藏有外文「BOBSON」,而僅能認知其為鬼頭設計圖形。桃之壘以此為由主張兩者商標並不近似,是無法採用的。兩者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也都是供人體穿戴的商品,且普威自1998年起就創先以「鬼洗及圖」系列商標使用在其所產製的牛仔褲等商品上,並於2006、2007年間以「鬼洗重生」為題,註冊並推出牛仔褲等商品。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易混淆2個鬼頭商標,判決桃之壘敗訴;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2013.08)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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