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OL」太像「VOLVO 」 中國車商標敗訴

C131121Y2 2013年12月號

 中國河北歐力重工有限公司的「LOVOL」註冊商標,因與瑞典富豪商標控股公司的知名品牌「VOLVO」近似,在2012年11月遭智慧財產局撤銷商標註冊,歐力重工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駁回,歐力重工仍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判決,歐力重工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2,行商訴,78-20131114)
 歐力重工主張,「LOVOL」商標自2006年起即向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200多個國家與地區申請註冊,目前已取得數十個國家與地區的商標註冊,也在中國廣泛使用,成為中國第99大最具價值品牌,應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富豪公司主張,「VOLVO」為拉丁語,原意為「我在滾動」,其字義非我國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亦非普通習見文字,屬獨具創意的商標,應受較大保護。對方出於仿襲意圖,將商標「VOLVO」的「L、O、V」排列略加調換,外觀予人高度雷同印象,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有攀附之嫌。
 智財法院判決結論指出,「VOLVO」商標識別性較強,歐力重工申請註冊非善意,且兩商標近似,並皆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服務(兩者均屬銀行、信託、融資、保險、資產估價及不動產管理等項目),「VOLVO」商標消費者較熟悉,且兩商標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類似等因素綜合判斷,認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誤認兩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因此判歐力重工敗訴,仍可上訴。(2013.1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31121/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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