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不等於買斷 歌手齊秦贏回27首歌曲著作權

C140104Y3 2014年2月號

 歌手齊秦與主張擁有他多首歌曲著作權的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打官司,爭回大約在冬季、冬雨、狼、九個太陽、玻璃心等27首歌曲音樂著作的著作權。最高法院駁回環球音樂的上訴,判決齊秦勝訴定讞。
 齊秦主張,引發爭議的這些歌曲,多半是他於1985、1986年獨自或與他人的共同創作,在錄成專輯後,只把錄音著作權授權給老東家綜一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把公開演奏、播送等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一起讓給綜一。即使後來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綜一,再與環球音樂合併,權利仍應屬於他。
 環球音樂則主張,當年綜一公司出錢聘僱齊秦完成這些歌曲,已取得詞曲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權利;齊秦20多年都未主張權利,可見他知道著作權已轉讓,現在提訴訟不但違反法律安定性,該公司受讓綜一公司權利至今多年,依時效規定已取得著作權。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著作權的取得,由剛立法時的註冊登記,修正為目前的創作保護制度,主張擁有著作權的環球公司必須提出擁有權利的證明。環球音樂雖提出綜一公司出資聘僱齊秦創作的證明書、著作權轉讓證明書等文件,但法官認為這些證明文件,有多種簽名式樣及印文種類,在沒有其他證據下,無法判斷是由齊秦簽名轉讓音樂著作的著作權。
 判決亦指出,以一定時間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物權、以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之時效取得制度,與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有別。因此,關於著作權,不在民法第772條準用之列。環球音樂主張依民法第768條、第768條之1、第772條及第966條規定,時效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並不可取。最終,最高法院判決環球音樂敗訴。(2014.01)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40104/A10
中國時報2014010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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