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官司案 鴻海二審敗訴

C140304Y4 2014年4月號

 鴻海與前黃姓經理及前曹姓工程師之間的給付違約金官司案,高等法院判決鴻海敗訴。
 黃姓經理於1999年11月起在鴻海工作,離職前擔任NWInG網絡連接產品事業群(Network Interconnection Business Group)專案經理;曹姓工程師則在2007年4月進入鴻海,為NWInG旗下專案工程師。二人於任職時與鴻海簽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自離職日起2年內,不得從事與其業務有關之競爭工作。後來,二人相繼離職並轉任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因此,鴻海對兩人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告訴。
 2013年4月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鴻海挾其雇主優勢,使兩人簽訂此事實上遠逾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競業禁止約款,限制兩人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其約款苛刻的程度已足以認為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判決鴻海敗訴。鴻海不服,提起上訴。
 鴻海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25日宣判,黃姓經理與曹姓工程師於2014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在鴻海任職時所知悉蘋果iPhone5的「Lightning Cable」研發、生產的營業秘密,在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直接從事、經營或唆使他人從事或經營與蘋果iPhone5「Lightning Cable」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或研發工作。此外,因鴻海並未能舉證證明黃姓經理與曹姓工程師兩人有洩露營業秘密之行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的部分及其餘請求則遭駁回。(2014.03)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030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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