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芝控告吉祥侵權 二審再勝訴

C140325Y1 2014年4月號

 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台灣光碟廠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侵害其光碟專利權,向法院起訴求償,智財法院一審原判吉祥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碧華應連帶賠償東芝公司589萬4,772元及利息;兩造各自提上訴後,智財法院二審日前判決,吉祥公司及陳碧華應再賠償東芝公司6,655萬9,362元並加計利息。本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東芝公司為中華民國第098207號「具有評估光碟之評估圖案的光碟」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99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吉祥公司為取得上開DVD-ROM光碟的製造技術,曾於2002年3月27日與東芝公司(即DVD 6C Licensing Group的授權人代表)簽訂DVD專利授權契約,但該授權契約已在2010年4月15日終止。未料,吉祥公司在與東芝公司間的專利授權契約到期後,仍繼續產銷DVD-ROM,吉祥公司所生產製作的「原來是美男(TV Original Soundtrack)」光碟,遭東芝公司指控該光碟落入東芝公司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6、7項文義範圍,而經智財法院認定其侵害東芝公司的光碟專利權。
 智財法院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算的損害賠償金額為3,622萬7,067元。此外,吉祥公司侵害情節尚未達須以最高倍數3倍懲罰的情況。於是審酌各項情節,東芝公司得請求酌定損害額2倍的賠償,即7,245萬4,134元。
 另外,吉祥公司、陳碧華應再連帶給付6,655萬9,362元【計算式:7,245萬4,134元 – 589萬4,772元 =6,655萬9,362元】及自2011 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智財法院認定為有理由,予以准許。東芝公司其餘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吉祥公司、陳碧華上訴亦駁回。(2014.03)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032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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