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進口侵害專利權物 3月24日啟動

C140325Y1・C140324Y1 2014年4月號

 為提升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立法院於2014年1月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年3月24日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由財經兩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財政部關務署各海關也同步正式受理申請。今後專利權人對進口物品,如認為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就能向海關申請查扣,但須提供足額擔保金;但被查扣人亦可提出二倍擔保金,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智慧局指出,海關對於專利侵權物執行查扣,以前都是依據法院的裁判,但新增的條文,則容許專利權人繳交保證金後,即可在邊境擋關,禁止進口。另外,在執行程序上,以往海關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必須提供貨物進出口具體時間、地點、運輸工具等詳細資料後,海關才會配合辦理擋關,但實務上,專利權人不可能完全掌握貨物進口具體資訊,以致專利權人通常都無法扣到貨物。3月24日起,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嫌疑,只要提供能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時獲得保障。
 增訂的專利法及實施辦法其主要重點如下:
一、申請人應說明侵權事實、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海關足以辨認要查扣侵權物的資料,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便海關執行查扣。但最重要的是必須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作為擔保,且必須於12天內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否則,海關將廢止查扣。
二、為保障被查扣人貨物通關,被查扣人可以提供二倍保證金作為擔保,海關經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可以將貨物先行放行。
三、海關在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未來經法院認定未侵權時,申請人必須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附註:「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總說明
茲因專利法於2014年1月22日公布增訂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4專利權物邊境保護措施相關規定,有關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經濟部爰會同財政部,擬具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申請查扣應備文件及資料。(第2條)
二、提供相當擔保之種類。(第3條)
三、海關於實施查扣前,得請申請人協助。(第4條)
四、海關實施查扣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第5條)
五、申請檢視被查扣物之程序及其實施方式。(第6條)
六、申請人就疑似侵權物應提起訴訟期限之起算日。(第7條)
七、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請求廢止查扣,及當事人因裁判確定未侵權申請廢止查扣應備之文件。(第8條、第9條)
八、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請求廢止查扣,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再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第10條)
九、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檢附之文件。(第11條)(2014.03)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40325/A18
智慧局佈告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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