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訟 智財法院判統一企業勝

C140520Y2 2014年6月號

 統一企業和統一漢芳堂的商標爭訟,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統一漢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統一企業於2011年2月間,發現統一生醫科技公司(更名為統一健康天使公司),使用「統一」商標字樣為公司名稱的特許部分,依法對統一生醫公司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並於2011年12月26日,經智慧財產法院以2011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判決,命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其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在案。
 然而,未料統一生醫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盧家菖、董事盧威霖、監察人郭淯琳等,為求繼續攀附使用「統一」二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竟於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的董監事及營業地址,向經濟部另申請成立統一漢芳堂公司。
 此外,統一漢芳堂又與更名後的統一健康天使公司共用商業網站,在商業網站首頁上方標示顯目的「統一健康天使(股)公司、統一漢芳堂(股)公司」,販售養生保健食品、口罩等商品,顯然企圖繼續攀附統一企業所有著名商標、企業表徵及良好商譽,誤導消費者以為與統一企業間有密切關係,顯已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統一企業遂向法院提告請求排除侵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統一」商標於2012 年2 月20日已屬著名商標,統一漢芳堂顯然明知「統一」商標為著名註冊商標的事實,卻將該著名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統一」作為自己公司的名稱,有使人將其所經營的公司與「統一」商標產生聯想之虞,影響其指示來源的識別性,故統一漢芳堂有2003年公布的商標法第62條第1款視為侵害商標的情形,判統一漢芳堂敗訴。此案仍可上訴。(2014.05)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0520/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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