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 營業秘密法納入適用範圍

C140530Y9 2014年6月號

 立法院院會於2014年5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證人保護法第2條條文,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3-2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前段、第5項、第45條、第46條之罪納入證人保護法適用範圍;同時,修正第14條條文,提供犯罪事證的證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增加「窩裡反」誘因。
 立法委員表示,鑑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為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以利國家偵查與審判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因此,修正證人保護法第2條條文,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3-2條之意圖域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罪,納入證人保護法適用範圍。
 此外,修正第14條條文,明定第14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14條第1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2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014.05)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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