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商標戰 環泥遭判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罕見自為裁判,表示環泥UCC商標與日商UCC咖啡相衝突,環泥UCC商標應撤銷註冊

C140708Y2・C140619Y2 2014年7月號

 日商UCC控股公司與我國環球水泥公司間為「UCC」商標纏訟多年,最高行政法院於6月19日宣判,智財法院更一審判決廢棄,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撤銷環球水泥商標。
 2010年3月間,環球水泥以「UCC collecti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但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2012年1月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此件商標異議案件,智財法院第一次判決認為兩公司的商標並不近似,更一審判決則認為兩商標雖有相同之UCC這三個外文字,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上方尚有U字設計圖形,因此,近似程度不高,而且日商UCC商標主要使用在咖啡、茶及相關飲料、咖啡廳等,而環泥的商標則指定使用在五金、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兩者商品服務性質不同,並無競爭關係,判斷消費者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也不致於減損日商著名之UCC商標的識別性。智財法院前後二次判決均支持智慧局的審查,認定智慧局給予環泥該商標並無違誤。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年第一次判決廢棄智財法院的原判決,並發回智財法院更審時就已明確指出,日商UCC商標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構成近似,UCC並非習見的外文字,縱使兩者商品服務性質有所不同,如允許環泥的UCC商標註冊及使用,久而久之,日商著名之UCC商標就會失去原本給予社會大眾獨特性的印象,而有減損其識別性之虞。因此,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判決時,即自為裁判,認為環泥UCC商標有減損著名之日商UCC商標之識別性之虞,而為日商UUC控股公司勝訴之判決,逕命智慧局應撤銷環泥UCC商標之註冊。(2014.06)

日商UCC與環球水泥商標異議爭訟結果

日期審理法院判決結果理由摘要
2012.12.27智慧財產法院日商UCC敗訴兩公司商標不近似,且商品服務性質不同,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亦無減損日商著名之UCC商標識別性之虞
2013.06.14最高行政法院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兩商標主要部分UCC近似;UCC非習見外文;雖然商品服務性質不同,仍可能減損日商UCC商標之識別性
2014.01.02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商UCC敗訴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且商品服務性質不同,無混淆誤認之虞,亦無減損日商著名之UCC商標識別性之虞
2014.06.19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日商UCC勝訴;智慧局應撤銷環球水泥商標日商UCC商標為著名商標,兩造商標高度近似,縱使商品服務性質不同,若准環泥該近似商標,仍有減損日商UCC商標之識別性
資料來源:各相關法院判決書製表:工商時報/張國仁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0708/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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