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

C140630Y9 2014年7月號

 司法院為因應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0條之1、第31條之施行,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本次細則修正說明如下:
一、修正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範圍。(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修正,酌作文字調整。(修正條文第4條、第5條)
三、修正技術審查官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之執行職務方式。(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項)
四、修正法院因技術審查官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修正條文第16條第2項)
五、增訂營業秘密民事侵害事件中,權利人主張被控侵害人負有具體答辯義務時所應負之釋明責任,與被控侵害人之具體答辯義務及其法律效果。(增訂條文第19條之1)(2014.06)

資料來源:
司法院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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