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BAR商標爭訟 仙妮蕾德勝訴

C140718Y2 2014年8月號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認為蓮荷國際有限公司的「Sun Be Bar」商標,與該公司的「SUNBAR」等商標近似,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但不成立,仙妮蕾德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日前判決,仙妮蕾德勝訴,經濟部訴願決定及智慧局原處分均撤銷,且智慧局應將蓮荷的「Sun Be Bar」商標撤銷。
 蓮荷國際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以「Sun Be Bar」商標,指定使用於蜂王乳、糖果、餅乾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判決指出,「Sun Be Bar」商標與「SUNBAR」商標相較,二者外文均有SUN、BAR2字,雖前者是由Be置於Sun、Bar2字中間,而後者是由單一外文「SUNBAR」所構成,或由外文「SunBar」結合中文「欣妮吉」所組成,二者讀音稍有不同,但就外觀而言,二商標間雖僅是商標文字排列、字數等有所差異或增減,仍可構成近似。
 再者,「SUNBAR」等商標非為固有詞彙,本身不具特定既有涵義,亦未傳達商品任何相關資訊,為識別性最高的獨創性商標,且當先申請並獲准註冊的「SUNBAR」等商標已予消費者強烈印象下,相關消費者看見與之極為近似的「Sun Be Bar」商標,很容易誤認二者商品源於相同或相關來源,而產生混淆,故「SUNBAR」等商標識別性遠高於「Sun Be Bar」商標。
 「Sun Be Bar」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蜂王乳」等商品,與「SUNBAR」商標指定使用的「草本營養補充品」商品相較,二者均可作為營養補充品,性質類似;另「Sun Be Bar」商標指定使用的「麥片、糖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麵包」等商品,與「SUNBAR」等商標指定使用的「穀製點心條」、「蜜餞、糖果、餅乾、麵包、蛋糕」等商品相較,二者亦屬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認為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同或類似關係。此外,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屬普通日常消費食品,若於這些商品上使用近似的二商標,當更易致消費者混淆。
 判決指出,兩家公司皆是營養保健食品產業。仙妮蕾德在全台的加盟店達314 家(截至2010年),在台僅次於知名連鎖超商,參考仙妮蕾德所提出在台灣及全球註冊資料及2007至2011年全球含台灣的SUNBAR商品銷售數據,尚可認定「SUNBAR」等商標於「Sun Be Bar」商標申請日前有先使用之事實,兩公司既為競爭的同業關係,蓮荷應該知道「SUNBAR」等商標的存在,還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綜上所述,法院最後認定,「Sun Be Bar」商標的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2款所定不准註冊之情事,因此判決仙妮蕾德勝訴。但本件仍可上訴。(2014.07)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071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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