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盧租稅減免 2015年上路

C140801Y8・C140801Z8 2014年8月號

 台灣與盧森堡簽署「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於2014年7月25日生效,並自2015年1月1日起適用,為台灣對外簽署的第27個租稅協定,亦是台灣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生效的第12個租稅協定,可望促進台盧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台商競爭力。
 財政部表示,台盧租稅協定於2011年12月19日由現任財政部次長、時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局長Mr. Guy Heintz於盧森堡市正式簽署,並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2014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另外,依據該協定第29條規定,其適用日期,屬就源扣繳稅款者(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為2015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屬其他所得稅(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2015年1月1日起任一課稅年度應課徵之稅額。
 台盧租稅協定共30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以吸引投資,創造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證券交易所得。(2014.07)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40801/A20
財政部新聞稿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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