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和著作侵權案 2公司判賠

C140815Y3 2014年9月號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控告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侵害賴和之著作權案,日前民事二審判決出爐,並推翻一審之結果,兩間公司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等規定,但應判賠30萬元。
 賴和基金會主張,該會收藏享有「台灣新文學之父」美譽作家賴和之完整遺物、藏書、字畫、手稿及相關文獻資料,投入10年時間且花費成本1千600多萬元,經國立成功大學教授林瑞明、賴和後代賴悅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將賴和遺稿及遺物選擇編排成「賴和手稿影像集叢書」,於2000年間出版。但聯合公司、大人物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該叢書掃描重製並收錄於兩間公司所設置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再以付費方式提供線上會員下載或直接銷售電子資料庫予他人牟利,侵害其著作權。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依著作權法第7條,編輯著作需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均具有創作性始受保護。該叢書之資料選擇部分,無編者主觀上精神、智慧、文化、創意之表現,賴和基金會及林瑞明教授等無法證明並表現其就資料選擇之個性或獨特性,縱使資料編排部分足以表現個性或獨特性,仍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編輯著作。
 此外,製版權之保護期間為完成製版日後10年內,且以登記為要件,但該叢書並未登記。考量賴和基金會等就賴和手稿加以整理印刷所花費巨大時間心力之投資利益,仍得以權利以外之利益保護之,而此法益自不得大於原先之製版權,亦即應保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非毫無期限。
 智財法院判決並指出,聯合公司及大人物公司為專業之資料庫業者,卻未向賴和基金會尋求授權,即將手稿內容如數掃描重製,其行為明顯有違國民之道德觀念、交易習慣及商業倫理,且已侵害賴和基金會等之利益,自屬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判賠30萬元。賴和基金會等如不服判決,可提上訴。(2014.08)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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