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優惠期期間計算始末點 經濟部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C141106Y1・C141014Y1 2014年11月號

 經濟部公告,因應專利法於20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仍有部分應予釐清之事項,及專利法2013年6月11日之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釐清優惠期期間計算之始末點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及第122條第3項所定六個月優惠期期間之計算,係以該項各款特定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至該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備取得申請日之日為止,為免爭議,爰予明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46條)

二、增訂專利法第32條相關配套規定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所謂同日,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另依專利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爰將此列為申請時應予敘明之事項及專利公報應刊載事項,並解釋所謂未分別聲明之情形,以及明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事,如發生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時,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修正條文第16條、第26條之2、第83條)

三、增訂申請人對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繳納證書費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就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如依專利法第52條第1項、第120條準用第52條第1項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申請人未依時限擇一撤回者,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以避免重複專利。(修正條文第26條之1)(2014.10)

資料來源:
經濟部公告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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