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MITSUI及圖」不得註冊 三井日本料理敗訴

C141031Y2 2014年11月號

 知名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於2010年以「三井MITSUI及圖」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食品零售、飲料零售、農產品零售、水產品零售」等服務。經智慧局審查,該商標與日商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三井」、「三井物產」、「MITSUI」等商標構成近似,二者之商標指定或使用之服務間復存有關聯性,且三井物產之商標於三井日本料理申請商標註冊前,已廣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程度。因此,認為「三井MITSUI及圖」易造成公眾混淆誤認,不准註冊。三井日本料理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井日本料理指出,商標為屬地主義,三井物產於台灣並未具有高知名度,且並未開設餐廳或經營食品零售等業務,更沒有任何有關從事食品零售之證據資料。況且,其公司申請註冊的「三井MITSUI及圖」,外觀、讀音和觀念都和三井物產不同,申請商標的服務項目也不同,二者非近似商標。
 智財法院則認為,兩公司之商標指定商品服務類別雖有不同,但三井物產之「三井」、「三井物產」、「MITSUI」等商標屬於著名商標,以三井物產著名程度對其保護之商品範圍自應較為廣泛,而不應以申請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為限。
 智財法院審酌二者識別性之強弱、二商標之近似及商品或服務類似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認為「三井MITSUI及圖」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所定不得註冊之情形,駁回三井日本料理之訴。三井日本料理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三井日本料理並未具體指摘智財法院之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因此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2014.10)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41031/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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