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變更音樂商用費率官司 敗訴

C141024Y3 2014年11月號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公告「概括授權商業傳輸的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並函報智慧局備查。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衛星電視及廣播公會、凱擘、環球國際唱片等37家公司認為該費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分別向智慧局申請審議。
 智慧局將受理音樂協會費率審議的事項公告在官方網站,並邀集音樂協會及37家公司召開意見交流會後,又多次向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諮詢此項費率審議事項。智慧局參考著審會的決議,並審酌相關因素後,變更音樂協會原函送智慧局所修訂的費率,於2012年12月將審定結果通知音樂協會及各申請人。因此,音樂協會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指出,著審會委員楊碧村為廣播公會前任理事長與現任常務理事,而著審會委員鍾瑞昌為衛星電視公會秘書長,兩人應迴避而未迴避,並參與此項使用報酬率之諮詢或審議。況且,智慧局身為審議集管團體所訂使用報酬率之專責機關,而著審會僅為集管團體制定使用報酬率之諮詢單位,智慧局卻未說明何以採納著審會之審議結果作為原處分審定之費率,亦未說明審定結果之依據及具體理由,因此認定智慧局違法,判決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014.1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102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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