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判智慧局敗訴 全家獲彈性購買遊戲點數之專利

C141225Y1 2015年1月號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9月間,以「彈性購買遊戲點數之方法(Method For Buying Variable Points)」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兩度審查後,認為不具進步性而不准予專利。全家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智財法院日前則推翻智慧局看法,判決智慧局應核准全家獲得此項專利。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進步性之判斷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其重點在於專利之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是否容易達成。在認定其差異時,應就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判斷,而非其構成要件分別考慮。因此,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得以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組合判斷,此與新穎性採單一文件認定方式有所不同。
 智財法院認為智慧局之原處分認定有誤,其引證1之商品金額為特定金額,可在消費者購買前,已於資料庫內預存識別碼;反觀,該申請專利之請求項1,消費金額由消費者彈性指定,其儲值密碼須依據遊戲名稱及指定購買金額等資料後,對應運算生成。因此,原處分認定引證1揭露該申請專利之請求項1,不可採納。
 此外,該申請專利為提供一種彈性購買遊戲點數的方法,其於彈性輸入購買金額後,消費者只取得儲值密碼以供後續的帳戶儲值動作,並非於彈性輸入購買金額後,即同時針對消費者的帳戶進行儲值動作。此項方法與現有的交易方式不同,但智慧局認定與引證2之差異,僅是商品不同,智財法院亦不採納此看法。
 智財法院將該申請專利之請求項1至13與引證1至3之組合進行分析比對,認定引證1至3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至13不具進步性。該申請專利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因此,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全家申請「彈性購買遊戲點數之方法」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2014.12)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41225/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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