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簽署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C141219Y4・C141219Z4 2015年1月號

 公平會與法國競爭委員會已於2014年12月18日正式完成簽署台法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該備忘錄將取代2004年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以持續拓展彼此合作關係。
 公平會表示,此次備忘錄的簽署是採異地簽署方式進行。首先由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於11月3日在台北先行簽署,然後再由法國競爭委員會主委布魯諾•拉塞荷(Bruno Lasserre),於台北時間12月18日午夜在我駐法國代表處完成簽署。該備忘錄有中、法、英文3種版本,內容計有6條條文,重要的規定包括雙方合作、諮商、召開會議以及機密資訊的交換等。
 公平會指出,在2004年與法國簽署的合作協議,為台灣與歐洲國家簽署的首宗競爭法合作協議,至今於合作協議架構下,更成功推動多次雙邊首長會談。鑒於台法雙方競爭法主管機關近年歷經組織改造,自2008年8月起,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改名為法國競爭委員會,公平會則自2012年2月起,改制為行政院下設的獨立機關;且雙方職掌法令亦有重大改變,法方擴增法國競爭委員會對結合案件進行調查及決定的權限,我公平法於2011年11月納入聯合行為違法案件適用「寬恕政策」條款。2012年6月法國競爭委員會主委布魯諾 • 拉塞荷來台參加公平會舉辦的「2012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國際研討會」期間,與公平會主委吳秀明進行雙邊高層會談,雙方同意重行檢視2004年簽署的合作協議,為配合機關現況,於是展開簽署備忘錄的磋商,經雙方多次討論,終至定案並完成簽署。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隨著經濟的全球化與自由化,跨國結合或跨境反競爭行為日益增加,為有效處理可能影響數國國內競爭秩序的跨國案件,國際間即認為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文件的簽署,可強化執法機關間的協調合作。因此,公平會積極尋求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簽署雙邊競爭法合作文件。台法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的簽署將有利促進雙方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致力於維護雙方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此外,公平會希望能藉由與法國競爭委員會簽署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的經驗與成果,繼續拓展台灣與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良好的合作關係,以促進雙邊及多邊競爭法領域的執法合作。(2014.12)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41219
公平會新聞稿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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