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增訂合意推定、免除訴願程序條款

C150123Y4 2015年2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本法案的修正,將使台灣市場競爭法制更為完善,對於企業經營及競爭環境均有所幫助。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對現行公平交易法作全面檢視及修正,是該法立法20餘年來範圍最廣、規模最大,也影響最深的修法。公平會自2003年即開始研議,歷年來曾召開多場外部意見徵詢會議,內部會議則超過百場,並邀請22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經廣徵產、官、學各界意見後,陳報行政院審查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多位立委如丁守中、黃昭順、蘇震清等人,亦相當關注公平交易法的修正議題,分別提出不同的修正提案,包括結合申報規定、聯合行為規範、搜索扣押及救濟程序等。
 以上多項提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經朝野協商再修正結合規定並刪除搜索、扣押條文,立法院院會於1月22日進行二、三讀程序,最終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計7章50條條文,實質修正比例達70%。其中主要的修正內容要點有:
一、在結合相關規定方面:
(一)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二)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納入結合規範,須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三)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在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方面:
(一)增訂合意推定條款,明文規定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
(二)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三、在調查權限方面:增訂中止調查制度,藉由事業之主動停止、改正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等措施,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在罰則方面:
(一)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並且將裁處權時效由一般之3年延長為5年。
(二)對於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法行為,除了處分公會或團體外,並得對實際參與之成員予以併罰,避免個別事業脫免責任。
五、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未來對於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不過,公平會表示,多年來審慎研議與極力爭取的搜索、扣押權限條文,雖最終仍遭刪除而未能通過,但由於搜索、扣押為目前世界多國競爭法機關用以取得違法行為事證的重要手段,公平會未來將再努力溝通與說服社會各界,適時爭取立法。(2015.01)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20150123/A4
自由時報20150123/A8
公平會新聞稿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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