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

C150317Y2 2015年4月號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4日以「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面膜、化妝品等商品,並獲准列為註冊商標。不過,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19日認為「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至12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達爾膚生醫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作成「原處分撤銷,由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林之林公司不服該訴願決定,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判決駁回後,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兩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DR.HU」與「DR.WU」,其中「DR.」部分為國人習知之「DOCTOR」縮寫,不具識別性,所以兩商標主要比較部分,乃「HU」與「WU」二字。單就文字部分相較,兩商標僅有「H」與「W」些微差異,而就讀音部分,兩商標均有「ㄨ」音,因此在唱呼上兩者差異不大。而「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雖另有反白之「胡博士」中文,但此部分文字予人印象即為外文部分之直接翻譯,並未逸脫外文予人之寓目印象。因此,相關消費者於觀察「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時,雖不至略去中文部分,惟僅會作為外文部分直譯後相同意思之表現,故「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外文部分仍屬於該商標主要部分,據此而言,本件二商標於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均屬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此外,兩商標均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面膜、化妝品等商品上。而達爾膚生醫自2003年設立後,即以「DR.WU」諸商標大量在國內外媒體推廣或報導,且分別經智慧局中台評字第H00980062號、H00990160號商標評定書及智財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判決認定屬著名商標在案,因此,在「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於2011年5月4日註冊前,「DR.WU」諸商標已廣為消費者所知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本件二商標整體外觀及主要識別部分屬高度近似,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又屬高度類似,自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因此智財法院審理時,認為「胡博士DR.HU&DEVICE」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規定之適用,駁回林之林公司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之訴,並無違誤。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林之林公司的上訴為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2015.03)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317/A16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