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路易斯威頓公司侵害LV商標權 智財法院判決敗訴

C150412Y2 2015年5月號

 高雄市「台灣路易斯威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與法國「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相近,並使用「Apple Vuitton」做為公司標誌,其公司建物之外牆上架設的巨型招牌也使用與LV雷同的商標圖樣,並於其網路賣場及徵人廣告中宣稱「Apple Vuitton 專賣蘋果apple及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產品」、「主要引進國際知名精品服飾、包、鞋、香水和配件」、「提供全新名品、二手名品買賣」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LV因此提告。
 智財法院審理後,判決台灣路易斯威頓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路易威登」、「路易斯威頓」或其他中文讀音近似於「LOUIS VUITTON」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應辦理其公司名稱登記變更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路易威登」、「路易斯威頓」或其他中文讀音近似於「LOUIS VUITTON」字樣之名稱,並應拆除其公司架設的巨型招牌。本案仍可上訴。(2015.04)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50412/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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