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自2015年6月18日開始實施

C150601Y1・C150601Z1 2015年6月號

 智慧局表示,申請人提出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時,原則上應將生物材料寄存。而為了減輕專利申請人的負擔,台日雙方已於2014年11月20日簽署台日專利程序上微生物寄存相互合作備忘錄,將透過雙方相互合作,使跨國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毋庸在台日重複寄存。
 為了執行前述合作架構、確保作業流程順利進行,智慧局擬定「台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草案。而此項作業要點業經經濟部於2015年6月1日以經授智字第1042003037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2015年6月18日生效。(2015.05)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20150601
智慧局佈告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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