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台灣分公司違反公平法 挨罰200萬元

C150430Y4・C150429Y4 2015年6月號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戴爾台灣分公司)因涉及不當杯葛、斷絕供貨的行為,被公平會認定為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行為時公平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反映指稱戴爾台灣分公司涉及杯葛行為,違反公平法規定,經調查發現,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取得台南市環保局標案後,委託協力廠商洽購此標案所需SonicWALL伺服器防毒軟體。惟於20133月至6月,該協力廠商向SonicWALL產品的代理商洽購時,戴爾台灣分公司卻多次促使代理商拒絕提供報價或出貨,使得該協力廠商無法在國內買到產品。
 公平會表示,該協力廠商到國外購買產品,也遭戴爾台灣分公司以變更授權到期日的方式,使產品發生失效,讓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無法如期完成驗收,也同時對未來其他有意參與投標的廠商產生嚇阻作用。
 公平會指出,SonicWALL產品是由美商SonicWALL LLC.所推出的網路安全相關產品,該公司為戴爾集團的子公司。SonicWALL LLC.與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代理商簽訂合約,由代理商負責國內SonicWALL產品的銷售。戴爾台灣分公司雖不直接銷售SonicWALL產品,但仍負責協助代理商推廣其產品,而且代理商必須透過戴爾台灣分公司向原廠提出報備(Booking)或申請開立原廠授權證明書,戴爾台灣分公司也具有協助原廠決定代理商能否以專案價格進貨或取得原廠授權證明書的地位。
 因而公平會決議認為,戴爾台灣分公司前開行為已構成行為時公平法第19條第1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於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2015.04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430/A21
公平會新聞稿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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