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三讀通過 專利師未在職進修將受罰

C150613Y1 2015年7月號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2015年7月1日公布,依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2016年1月1日)。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行政程序
刪除專利師執業應申請登錄之程序,另將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二、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除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外,另增訂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三、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
基於業務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實務常態,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以資完備。

四、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制度
為促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提升專業知能,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2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智慧局將另訂相關進修辦法。

五、加重專利代理違規行為之處罰
為使專利代理業務之制度健全運行,修正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等等;並將現行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改為逕處刑事罰,以達遏止效果。(2015.06)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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