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三讀通過 併購逾10%須申報

C150616Y9 2015年7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案,除簡化企業併購程序外,未來企業併購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超過10%須申報,新法自總統公布後有6個月緩衝期,可望於2016年上路。
 本次修法放寬對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的方式,明訂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增加企業選擇支付對價的彈性。
 此外,對於兄弟公司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簡易分割等案,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增加併購效率。
 為保護小股東權益,企併法另增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股東會。
 如果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當公司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
 為防止惡意併購,企併法也增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天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2015.06)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616/A17
經濟日報2015061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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