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讀通過 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

C150616Y9 2015年7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
 新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新修正通過條文也明訂,發起人的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惟以勞務或信用抵充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
 此外,為提供新創事業的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方面有更自由的規劃空間,新修正通過條文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由公司自行審酌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規定,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等。
 由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多,股東間關係緊密,且通常股東實際參與公司運作,新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股東會得以較簡便的視訊會議進行,並明定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經濟部表示,現行公司法中,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都存在著管制性的強行規定,限縮創業家與投資者的規劃空間,因此政府參考英、美等國的閉鎖性公司制度修法,希望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台灣設立公司。(2015.06)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5061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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