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三讀通過 消費者權益再提升

C150603Y9・C150602Y9 2015年7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6月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未來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無論在契約書的取得或舉證責任的減輕,都有更進一步的保障。本次消保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方面:
(一)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後,主張符合消保法規定,則企業經營者必須就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是否已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或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如果遇有爭議,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四)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改正者,最高得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為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落實執行,增訂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方面:
(一)修正名詞,「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
(二)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
(三)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本次消保法修正,為衡平業者及消費者的權益,增列但書規定,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生鮮食品、影音或App等均可能入列
(四)消費者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價款。

三、消費訴訟方面:
(一)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的要件。本次消保法修正,將消保團體需設立3年以上的要件,修正為設立2年以上,並刪除需經消保官同意的要件,以及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的規定,以提高律師參與消費訴訟案件意願。另外,就重大消費事件有提起團體訴訟的必要時,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應儘速協請消保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為嚇阻企業經營者的惡意侵害,本次修正提高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將企業經營者因故意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的懲罰性賠償金,由損害額3倍以下,提高為5倍以下。並增訂因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並維持現行規定,因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2015.06)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603/A17
自由時報20150603/A12
經濟日報20150603/B5
消保會新聞稿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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