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C150714Y2 2015年8月號
 為簡化申請程序,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證明文件應檢附正本規定
目前各國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申請案件,在經過行政作業相當時日後,皆會將商標註冊申請資訊上網公告,並提供便利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展覽會優先權證明,本得逕就文件外觀進行形式審查,且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審查,如有查核影本真實性之必要,得依本細則第1項第2款規定進行查核,爰刪除第2項規定,允許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依本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檢附影本代之。(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分割商標註冊申請檢送申請書副本規定
商標專責機關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線上審查作業後,為免除申請人分割商標註冊申請應檢附副本等之申請程序負擔,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27條)
 三、修正商標權分割申請準用規定
本細則第36條第1項,原規定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27條第1項規定部分,因該條第1項後段已刪除,惟申請分割商標權,尚未採行線上審查作業,故申請分割商標權仍須依分割件數檢送相同份數之申請書副本,爰配合增訂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36條)
 以上修正業經經濟部於2015年7月13日修正發布。(2015.07)

資料來源:
智慧局佈告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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