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證券控告日盛投信侵權 智財法院判日盛投信不須改名

C150828Y2 2015年9月號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侵害商標權,並要求改名。智財法院認定日盛證券「默示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兩字做為公司名稱,判決日盛投信沒有違法不須改名。
 日盛證券表示,該公司在1961年成立迄今逾50年,於1980年曾是營業規模達百億元以上的著名證券商,具有高知名度,並在1988年取得「日盛」商標。日盛投信非日盛證券之關係企業,亦非母公司日盛金控之成員,卻長期以來使用「日盛」為名,令外界混淆誤認為其子公司。況且,兩家公司雖然有商業合作往來,但不代表允許或默示日盛投信使用「日盛」為公司名稱。因此,主張日盛投信侵害日盛證券之商標權。
 日盛投信則表示,兩家公司系出同源,1996年公司籌備成立時,日盛證券總經理在內部公文批示「全力配合」,此後,亦代售多檔金融商品。2006年日盛證券發文要求日盛投信與日盛集團其他九家子公司共同分擔集團內部的營運費用,並且長期以來對外文宣都將日盛投信列為子公司,代表日盛證券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為公司名稱。日盛投信迄今經營逾17年,替日盛證券增加知名度,募集超過百億的資金,讓日盛證券賺到數千萬元的手續費,是雙方共同擦亮「日盛」這塊招牌,不能因為日盛證券股東結構改變,就要求日盛投信改名,違反誠信原則。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日盛證券於內部公文批示「全力配合」日盛投信成立,且至少有兩任董事長同意投信公司使用「日盛」為名,顯示日盛證券不只是單純地沈默,而是明知且積極協助日盛投信成立公司及營業,日盛證券是默示同意日盛投信使用「日盛」作為公司名稱。況且,1993年商標法並無明確規範使用他人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視為侵權行為,因此,日盛投信沒有違法不須改名。(2015.0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828/A2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