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の青啤及圖」具識別性 台灣青啤敗訴定讞

C150821Y2 2015年9月號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並獲准,但遭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反對,認為該商標不具識別性,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台灣青啤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駁回,因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台灣青啤主張,該商標之圖樣「台灣青啤」及「FRESH」僅為商品內容、品質之說明文字,麥穗圖為啤酒原料之說明圖形,而台灣圖則為「台灣青啤」之對應圖形,整體圖樣仍不脫「新鮮的臺灣生啤酒」印象,並無商標識別性。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該商標之圖樣,由一字體較小及一字體較大之「台灣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兩側綴以麥穗圖」,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共同置於類似「盾牌形狀之設計圖」內所組成;其中「台灣青啤」、「FRESH」、「台灣圖」有「台灣生啤酒」、「新鮮」及表彰台灣之意涵,不具識別性。該商標具有識別作用之部分,應為類似「盾牌形狀之設計圖」及「麥穗圖」。然而,商標識別性之審查,應就商標整體觀察(含聲明不專用部分),如整體圖樣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即具商標識別性。該商標之整體構圖設計仍具意趣,有其識別性,非單純由說明性文字及圖形所構成,亦非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無違反商標法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同智財法院之判決,認定「台灣の青啤及圖」商標並非不具識別性,無須撤銷,判決台灣青啤敗訴定讞。(2015.0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821/A18
自由時報20150821/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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