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波紋圖樣」商標侵權案 智財法院判二阿國際敗訴

C150813Y2 2015年9月號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皮包設計及銷售業務,並創設「2R」品牌,該公司在台灣有三家門市,另在Yahoo網站設立「2R真皮旗艦網購站」,其販賣的產品涉嫌仿冒LV公司所擁有之「水波紋圖樣」商標;LV公司於2014年3月報警,警方在二阿國際的門市查扣仿冒LV經典款水桶包、Neverfull包等共8件。因此,LV公司向法院控告二阿國際侵害商標權,對該公司及負責人提起告訴。
 智財法院判決表示,「水波紋圖樣」並非習用之圖形,為LV公司首創,並於2003年12月1日在台灣取得商標權。該商標在1985年起作為LV公司所販賣手提包等商品之壓紋標識,「水波紋圖樣」之水桶包及Neverfull包更是LV公司近年來之主銷商品。該商標為LV公司從無到有首創,且實際使用在手提包產品,並已行銷相當時日,任何人聽聞或目睹該商標圖樣壓紋之手提包,均會與LV公司產生聯想,因此該商標具備先天及後天識別性。
 此外,將LV公司當庭提出之2件具有水波紋壓紋商標皮包與查扣之8件具有水波紋壓紋圖樣皮包比較,兩者紋路走向一致、粗細程度相近,外觀上構成近似。雖然二阿國際於所販賣皮包上附有2R標識吊牌或具「ROOTY」壓紋,但仍屬高度近似,且二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類似,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判決表示,LV公司主張依照扣案皮包之平均價格2,686元之500倍請求損害賠償134萬3千元,但衡量二阿國際之侵害情節、經營規模、仿冒商品之數量、仿冒商標之近似程度、市場上流通情形等,以賠償平均價格之200倍計算為適當,二阿國際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53萬7200元,並須登報道歉一天。(2015.0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813/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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