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告梁孟松洩密 勝訴定讞 最高法院判2015年底前禁任職三星

C150825Y4 2015年9月號
 台積電控告前資深研發處長梁孟松離職後,洩漏營業機密給對手南韓三星,雙方訴訟纏鬥將近4年,最高法院判決台積電勝訴,梁孟松在2015年12月31日前禁止到三星工作,且不得洩漏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及研發部門人員名單,以防三星惡意挖角,全案定讞。
 在此之前,我國法院過去從未限制企業高階主管,在「競業禁止期限到期」後,還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本案是司法史上,首件超過競業禁止期間,仍判決不准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的案例。
 本案導火線是因2009年梁孟松離開台積電,到三星贊助的韓國成均館大學任教,在2011年2月競業禁止期限一滿,同年7月梁就加入三星,擔任研發副總經理職務,台積電也立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梁涉洩漏營業祕密,並聲請三項禁令,一、梁孟松不得洩漏其任職台積電期間所知悉的營業祕密;二、梁孟松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部門人員的相關資訊予三星;三、禁止梁孟松在2015年年底前,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台積電敗訴。法官認為,台積電與梁孟松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競業禁止期間2年,已在2011年2月期滿,判決台積電請求梁不能在2015年年底前到三星任職部分敗訴,第1和第2項請求勝訴,台積電不服,持續上訴。
 智財法院二審認定梁孟松赴韓任教的是三星廠區內部的企業培訓大學、三星半導體理工學院,因此逆轉改判台積電勝訴,判決梁不能在2015年年底前,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梁孟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2015.0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0825/A14
自由時報20150825/C1
經濟日報20150825/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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