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德牌Rimowa旅行箱 Rowana敗訴

C150902Y2 2015年10月號
 德國知名旅行箱品牌「RIMOWA」製造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不滿台灣康鉅國際有限公司以附加橢圓形外框的「Rowana」為商標,透過網路、電視購物台販售旅行箱,認為2商標近似,恐使消費者混淆,跨海提出侵害商標權民事訴訟,智財法院判康鉅國際敗訴,不能再使用該商標且需賠償里莫華335萬餘元。
 里莫華表示,該商標是以當初負責人Richard Morszeck Warenzeichen全名的前的2個字母(RI+MO+WA)組合成商標字樣,由於製造的行李箱商品堅固、美觀、耐用,已成為世界領先的高級旅行箱品牌之一,早已是著名商標。認為康鉅國際使用的「Rowana」商標和「RIMOWA」均有橫式橢圓形外框,且均為6個字母,也都以R開頭、A結尾,其中英文字母都有R 、O 、W 、A,二者商標高度近似,會讓消費者容易誤認,或者誤認兩者間存有授權、加盟關係等,因而提告。
 但康鉅國際認為,該「Rowana」商標的構思來自所飼養龍魚AROWANAFISH,二者設計構思不同,且「Rowana」已取得註冊商標,又里莫華的「RIMOWA」商標為單純的印刷字體,無任何特殊字體設計,二者外觀也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智財法院則認為,「RIMOWA」公司為1898年創立,在台灣設有旗鑑店、百貨專櫃等14個銷售據點,獲得許多知名人士的喜愛並廣為宣傳,2013年台灣總營業額已達7億多元,國內消費者已普遍知悉,屬於著名商標。
 另外,康鉅國際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的商標並無橢圓形外框,使用時卻用有橢圓形外框,又兩者商標皆為6個密集排列的英文字,首尾均為R、A,圖樣已構成近似,消費者極可能誤認,加上又都使用在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智財法院認為康鉅國際已侵害「RIMOWA」商標權。
 智財法院審理後判決,康鉅國際不准再使用附加橢圓形外框的「Rowana」商標在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也不准透過電子媒體、網路等推廣促銷,且需賠償Rimowa 33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2015.09)

資料來源:
自由新聞網20150902
蘋果日報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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