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爪痕圖案非著名商標 怪物能量公司敗訴

C151003Y2 2015年11月號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不滿服飾商Crazy Zebra侵害其著名的三爪痕圖案商標;該服飾商之「Crazy Zebr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貴重金屬、珠寶、首飾」及第25類「襯衫、西服、大衣」等商品,經智慧局核准列為註冊商標。怪物能量公司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商品之註冊給予撤銷,指定使用於第14類商品之註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怪物能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但經訴願決定駁回,為此提起行政訴訟。
 怪物能量公司指出,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已在世界銷售70億罐,也在台灣註冊商標,並曾經名列全球臉書前10大最受歡迎品牌;2006年、2007年入選富比士雜誌的前200大最佳小型公司;2012年獲「年度液態飲料公司」,屬於國際知品牌,商標也廣為消費者知悉。況且,該公司也生產衣服、運動衣及褲子等商品,服飾商Crazy Zebra使用類似三爪痕圖案為商標,涉嫌抄襲。該公司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智慧局應撤銷「Crazy Zebr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4類商品之註冊。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將兩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相較,在原料、性質、功能、用途、產製者、行銷管道等皆不相同,應非屬類似商品。此外,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的認知為準,怪物能量公司無法證明怪物飲料為台灣民眾熟知的飲料和商標,非著名商標。因此,判決怪物能量公司敗訴,可上訴。(2015.1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1003/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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