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芝告力晶等公司侵權 「中間判決」判東芝勝訴

C151118X1・C151118Y1 2015年12月號
 東芝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 Corporation)控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瑄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NAND快閃記憶體的專利權,智財法院日前先做出中間判決判東芝勝訴。
 依中間判決主文所載,東芝公司的二項專利,中華民國第154717號「非揮發性半導體記憶體」發明專利請求項1、3、5、6,及中華民國第I238412號「半導體積體電路」發明專利請求項7、13、15、17、18,並無應撤銷之原因。
 而且,由力積電子販賣的NAND快閃記憶體產品,智財法院認定其中3款快閃記憶體產品侵犯了東芝公司的專利權,型號A5U1GA31ATS-BC、A5U2GA31BTS-BC、A5U4GA31ATS-BC晶片產品,落入第154717號發明專利請求項1、3、5、6的專利權範圍,及第I238412號發明專利請求項7、13、15、17、18的專利權範圍。另東芝公司主張的其餘產品均無法證明落入上開二項專利的專利權範圍。
 東芝公司請求智財法院禁止侵權NAND快閃記憶體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並要求力晶科技、力積電子、智旺科技和瑄譽科技對損害進行賠償。
 智財法院表示,本件關於損害賠償請求的對象及損害賠償金額部分,仍需進一步調查及審理,因此日前先做出中間判決。(2015.11)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1118/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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