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SUPERDRY商標侵權案 SUPERFLY敗訴

C151114Y2 2015年12月號
 勤美服飾行在2012年以「SUPERFLY」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T恤、衣服」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經產銷SUPERDRY服飾的英商DKH零售有限公司發現後提起商標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英商DKH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但經訴願決定駁回,DKH公司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DKH公司指出,該公司於1985年在英國創立,長期經營個人服飾及相關商品,而「SUPERDRY」商標創用於2003年,至今已逾10年,2005年即在台灣申請註冊商標並於2006年獲准註冊,又SUPERDRY產品一向以集結英、美、日的製作元素風靡全球,並吸引廣大群眾喜愛,除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外,已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有銷售據點,更透過網路購物行銷至101 個國家,是國際知名品牌。
 DKH公司主張,勤美服飾行註冊的「SUPERFLY」商標,明顯是仿襲該公司「SUPERDRY」商標,兩者都是8個英文字母組成,皆以「SUPER」起首、以「Y」結尾,整體外觀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該公司「SUPERDRY」商標權,請求撤銷「SUPERFLY」商標註冊。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將二商標圖樣相較,均有相同的字首「SUPER」及字尾「Y」,只有中間「FL」、「DR」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SUPERDRY經銷商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灣媒體上宣傳、在捷運車廂打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法院據此認定「SUPERFLY」侵害「SUPERDRY」商標權,判決智慧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本案可上訴。(2015.11)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111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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