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Crocodile」商標權 亞鱷公司判賠229萬元

C151113Y2 2015年12月號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控告亞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雙方商標授權契約終止後,仍將該公司之商標再授權予國內其他服裝代工廠,生產劣質鱷魚牌服飾並低價販售。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亞鱷公司違約,侵犯鱷魚公司之商標權,判決亞鱷公司及負責人連帶賠償229萬元。
 鱷魚公司主張,「鱷魚圖形」及「Crocodile」等系列商標為該公司於1947年起即創用,表彰使用於男女服裝及服飾配件、鞋子、寢具等日常生活用品,除在世界多國取得商標註冊外,自1963年起陸續於台灣取得註冊,並已為著名商標。該公司於1998年6月與亞鱷公司簽訂商標授權契約,授權亞鱷公司在台灣生產和銷售鱷魚牌服飾。1999年7月雙方契約到期終止後,亞鱷公司竟佯稱仍獲該公司授權,另找服裝代工廠生產鱷魚牌服飾並在台銷售。2009年該公司發現大量標示「Crocodile」商標之劣質服飾產品流通於市場,為維護商譽及在台灣被授權廠商之合法權益,因而控告亞鱷公司違約及侵害商標權。
 亞鱷公司辯稱,該批鱷魚牌服飾是1999年契約到期後的庫存品,當時鱷魚公司允許亞鱷公司清空庫存,且驗過服裝品質,不是劣質品;亞鱷公司早於2000年3月底前即已出清存貨,鱷魚公司卻遲至2014年才提起訴訟,關於侵權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亞鱷公司得拒絕給付。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亞鱷公司將「Crocodile」等商標再授權予服裝代工廠之行為,已違反雙方授權契約第19.3條之禁止再授權條款。亞鱷公司已逾越鱷魚公司之授權範圍,顯已侵害鱷魚公司之商標權。因此,判決亞鱷公司及負責人連帶賠償229萬元,可上訴。(2015.11)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1113/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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