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勞動基準法 競業禁止條款最長不得逾2年

C151128Y4・C151128Y9 2015年12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充分保障勞工權益。其中,增訂第9條之1條文,明訂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2015.11)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51128/A4
勞動部新聞稿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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