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N次貼」商標權 智財法院判賠29萬元

C151204Y2 2016年1月號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冒用其「N次貼」商標,使用在文品國際的探險活寶便利貼商品,並在全台7-11門市販售。智財法院認定文品國際侵害「N次貼」商標權,有損聚和國際之商譽,判賠29萬元,並登報道歉。
 聚和國際指出,聚和國際於2014年1月與LINE公司合作生產「站立式N次貼」,並於全家便利商店販售。同年4月,文品國際生產的探險活寶便利貼也在7-11超商上市,產品上有「N次貼」字樣,造成該公司的LINE人物便利貼的銷售量急速下滑,至同年6至8月間總計遭經銷商退貨10萬餘件,損失494萬餘元。此外,文品國際的便利貼產品品質低劣,亦造成消費者對聚和國際的產品產生不良印象,有損該公司之商譽。
 文品國際則反駁,文品國際與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ADVENTURE TIME」(即探險活寶)授權合約,以生產製造探險活寶週邊商品。探險活寶便利貼在設計過程中,美編人員認為「N次貼」為一般性商品的描述用語,因而將「N次貼」使用於該商品上;況且,「探險活寶」商標之著名程度遠高於「N次貼」商標,不需故意冒用。此外,2014年4 月18日接獲聚和國際的存證信函後,隨即通知經銷商配合下架,並無侵害「N次貼」商標權。
 法院審理指出,聚和國際成立於1975年,為亞洲最大之自黏性便條紙生產廠商,其所開發並使用「N次貼」商標之自黏性便條紙等商品,在台灣及世界各國廣泛行銷。自1992年起陸續取得台灣商標註冊外,屢獲國家發明獎、台灣精品獎、產業科技發展獎等殊榮,所開發之「N次貼」紙品銷售額僅次於美國3M公司,在全球市場佔第二位,並已成為著名商標。
 判決書亦指出,兩公司的產品均在便利商店的通路販售,且聚和國際的產品上市時間早於文品國際的產品約3個月,文品國際之行為縱然不是故意也有過失。法院亦參考聚和國際提出之測試比較報告、測試過程影片,以及當庭將兩公司的產品黏貼比較後,認為文品國際的產品其品質確實明顯劣於聚和國際,判決文品國際侵害商標權並有損聚和國際之商譽。(2015.12)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5120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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